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索引号: | 11210200MB19680052/2021-0209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
| 关键词 | 废文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21年第2号
有效性: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